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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阻燃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旖骅针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阻燃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旖骅针纺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626号原告浙江阻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法定代表人孙一飞,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坚、顾群英,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旖骅针纺织厂。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宝善桥村。负责人孙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阻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旖骅针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旖骅针纺织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阻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旖骅针纺织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3元,依法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