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3922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金月娥与屠惠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月娥,屠惠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922号原告:金月娥。委托代理人:张光明。被告:屠惠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月娥与被告屠惠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月娥撤回对屠惠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金月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