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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3922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金月娥与屠惠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月娥,屠惠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922号原告:金月娥。委托代理人:张光明。被告:屠惠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月娥与被告屠惠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月娥撤回对屠惠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金月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