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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岐民一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岐山县医药药材总公司某某分公司与岐山县某某镇卫生院医药款拖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岐山县医药药材总公司某某分公司,岐山县某某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岐民一初字第00479号原告岐山县医药药材总公司某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某某,任公司经理。被告岐山县某某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任卫生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岐山县医药药材总公司某某分公司与岐山县某某镇卫生院医药款拖欠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红社审 判 员  付俊民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