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蓝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蓝民初字第528号原告张某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长田,男,农民,系张某某之父。被告李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8年8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辅助费1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铁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