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无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无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梅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胡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梅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亚辉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