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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无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无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梅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胡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梅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亚辉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