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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109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陕西中人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风雅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人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风雅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109号原告陕西中人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风城三路。法定代表人黄译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培林,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被告西安风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路20号。法定代表人谭月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中人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风雅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8月19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人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何 燕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