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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683-3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转塘支行与沈炎林、骆惠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转塘支行,沈炎林,骆惠英,朱胜利,郑彩珠,毛荣良,陈正香,杨自勤,许瑞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683-3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转塘支行。代表人:陶永明。被告:沈炎林。被告:骆惠英。被告:朱胜利。被告:郑彩珠。被告:毛荣良。被告:陈正香。被告:杨自勤。被告:许瑞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转塘支行与被告沈炎林、骆惠英、朱胜利、郑彩珠、毛荣良、陈正香、杨自勤、许瑞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转塘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1元减半收取3060.50元,财产保全费2127元,共计51877.50元,由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转塘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