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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蓝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陶芝桂与汤峪镇代寨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芝桂,汤峪镇代寨村四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蓝民初字第495号原告陶芝桂,又名陶支贵,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建华,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峪镇代寨村四组。代表人杨民宣,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芝桂诉被告汤峪镇代寨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芝桂于2008年8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芝桂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芝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诉讼辅助费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陶芝桂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铁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