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杭西民二初字1464-1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1464-1号原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乃明。委托代理人:沈学让。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齐尧。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保全费320元,合计644元,由原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 英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海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