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西行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20-07-30
案件名称
孙国麟与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孙国麟;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西行初字第272号原告孙国麟,男,汉族,1947年8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4号。法定代表人邓福来,局长。原告孙国麟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要求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孙国麟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国麟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规避法律,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国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国麟负担。审判长 詹易军审判员 戴耀武审判员 王 欣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