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震洲喷气织造厂与陆左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震洲喷气织造厂,陆左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193号原告:吴江市震洲喷气织造厂。法定代表人:XX洲。委托代理人:冯海芯。被告:陆左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震洲喷气织造厂诉被告陆左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陆左响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震洲喷气织造厂撤回对被告陆左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3元,减半收取3,38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