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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许苗娟与金利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苗娟,金利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苗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建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利忠。上诉人许苗娟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苗娟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苗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苗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鉴定费1400元,均由上诉人许苗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