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690-1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曙思力德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五洲建筑装饰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思力德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五洲建筑装饰材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690-1号原告:宁波市海曙思力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静静。被告:杭州五洲建筑装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海曙思力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五洲建筑装饰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海曙思力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五洲建筑装饰材料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海曙思力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五洲建筑装饰材料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合计人民币932.50元,由原告宁波市海曙思力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