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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1074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志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