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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保京与西安新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京,西安新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414号原告李保京,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西安新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韩彬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京与被告西安新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客房时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31.5元。审判员 尤 骥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庆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