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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滨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杭州远程钣金制作有限公司与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远程钣金制作有限公司,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滨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杭州远程钣金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沙浙江省农副业基地办公楼东侧。法定代表人高德荣,总经理。被告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777号。法定代表人山村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远程钣金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远程钣金制作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远程钣金制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远程钣金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9元,由原告杭州远程钣金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琛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