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二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与庞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庞来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662号原告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柏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淑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燕燕。被告庞来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庞来荣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庞来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15元,依法减半收取8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70元,合计1,72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