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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宿城民一初字第02792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龙厚军与吴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厚军,吴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8)宿城民一初字第02792号原告龙厚军,男,40岁,汉族,居民。被告吴新峰,男,45岁,汉族,居民。本院于2008年08月0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厚军与被告吴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新峰分别于2008年9月14日之前、2008年10月31日之前、2009年1月20日之前、2009年5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龙厚军欠款10000元、20000元、46500元、40000元,合计116500元;二、如果被告吴新峰不按照本调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数额给付原告龙厚军欠款,应支付违约金30000元,并可以由原告龙厚军申请全案执行;三、三方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被告吴新峰负担(于2008年9月14日之前一并支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宁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小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