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下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08-08-19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赵军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下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军。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8)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08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赵军利用担任杭州市下城区潮鸣社区服务中心艮园社区出纳的职务便利,以少交银行少入帐的方式,将其收到的该社区停车费、房租费、承包费等多项现金收入共计人民币179870.23元占为已有,用于个人挥霍。2008年3月17日,艮园社区发现收支异常核对帐目,被告人赵军携保管的社区备用金人民币2000元潜逃。2008年3月27日,被告人赵军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赵军家属向艮园社区退缴了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施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方某、金某、俞某、乐某、侯某、诸葛某、赵某等证人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杭州市下城区潮鸣社区服务中心登记证书与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劳动合同、工资表、杭州市下城区潮鸣社区服务中心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被告人赵军侵占的卫生费等费用收费单据及未报销的发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身为社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军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赵军的赃款人民币161870.23元,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虹人民陪审员 王 土 根人民陪审员 石 伟 平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蔚(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