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08-08-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宜兴市红宝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红宝纺织有限公司,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841号原告宜兴市红宝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赦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小玲。被告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炳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焕军。原告宜兴市红宝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20日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经审查后于同年7月28日作出(2008)宜民二初字第1291号-2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审理。原告于2008年8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于2008年8月12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兴市红宝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9元,减半收取2,8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70元,合计4,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