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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08-08-1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华厦物资有限公司与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厦物资有限公司,沈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565号原告:杭州华厦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炳康。委托代理人:李宝焕、刘丙彪。被告: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厦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厦物资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厦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华厦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