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08-08-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967号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长丰村七星桥西堍。法定代表人:王连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闵路522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淑芳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