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08-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民琴诉被告西安无线电七厂、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玲、宋秦宇办理房产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张民琴,女,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赵立,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无限电七厂,住所地本市仁义路东新村小区5号。法定代表人杨东庆,厂长。被告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端履门2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雪五,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第三人王玲,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儿童公园职员,第三人宋秦宇,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武警陕西总队第一支队司令部作战训练股军官。委托代理人王玲,简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民琴诉被告西安无限电七厂、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玲、宋秦宇办理房地产证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民琴司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民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民琴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民琴司负担。审判长 谢虹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