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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西民二终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08-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强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六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西民二终字第1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六组,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负责人杨新顺,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杨新柱,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田忠,男,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强,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生。委托代理人王志新。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六组因收益分配款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六组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张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六组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六组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六组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