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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08-08-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河北理工大学智能仪器厂与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理工大学智能仪器厂,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711号原告河北理工大学智能仪器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北区新华西道。法定代表人李志,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树文,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法定代表人夏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理工大学智能仪器厂诉被告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理工大学智能仪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元,依法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