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08-08-1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齐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上海齐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19号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丁栅镇工业园区镇南路。法定代表人:费明夫,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上海齐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丰庄北路335号。法定代表人:邵晓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齐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7元,减半收取85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