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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沧民终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08-08-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隆昌资源(香港)有限公司、赵东胜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隆昌资源(香港)有限公司,赵东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沧民终字第9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隆昌资源(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哈拉海镇东明村。法定代表人:沙桂茹,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东胜,男,1954年8月出生,汉族,下岗职工,河北省东光县路。本院在审理隆昌资源(香港)有限公司上诉赵东胜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隆昌资源(香港)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隆昌资源(香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隆昌资源(香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隆昌资源(香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景兰审判员 :范秉华审判员 : 冉 旭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