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一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08-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1003号原告张某某,女,191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温博、王锋,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所。被告贺某甲,女,194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某乙,女,汉族。被告贺某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虹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