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08-08-18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费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485号原告:陈某,系嘉兴市清河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王泉霖。被告: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其女儿抚养及探望等事宜已经双方自行协商,并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作了妥善处理。现纠纷已解决,故原告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玲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