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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二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08-08-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智斌与洪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智斌,洪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756号原告余智斌。被告洪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智斌诉被告洪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余智斌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嘉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