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二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08-08-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智斌与洪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智斌,洪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756号原告余智斌。被告洪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智斌诉被告洪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余智斌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嘉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