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08-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孟宪英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西安市第一干休所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西安市第一干休所门诊部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348号原告孟宪英,女,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代理人苏建峰,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洋县。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西安市第一干休所门诊部,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杨家村。法定代表人彭新林,该院院长。本院受理原告孟宪英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西安市第一干休所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霆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