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鼓执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8-08-1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福州吉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鼓执申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吉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润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州市华福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州吉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市华福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州吉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州市华福公司支付水电费、物业费、水电公摊费共计265270元。本院于2007年12月21日受理并开始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8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福州市华福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吉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为由,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要求参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房产拍卖所得款项的分配,本院已于2008年2月18日依法将参与分配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转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吉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配方案确定或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虽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现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可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8)鼓执申字第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刘备战执行员 吴明烽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宇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