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未民二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08-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席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席晓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未民二初字第918号 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西段10号金泰财富中心A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雷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飞,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席晓刚,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席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为由,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3元(原告已预交),本案收取201.50元,退回原告201.50元。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