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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08-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生庆与慈溪市上林轧石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生庆,慈溪市上林轧石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694号原告:孙生庆,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现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武刚,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慈溪市上林轧石厂,住所慈溪市桥头镇上林湖村。法定代表人:庞茂法,厂长。委托代理人:熊玉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生庆为与被告慈溪市上林轧石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华蓓真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生庆及其委托代理人邱颖、代武钢,被告慈溪市上林轧石厂的委托代理人熊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生庆起诉称:原告于2004年2月12日进入被告单位从事破碎设备维修、保养工作。2004年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从2004年2月始至2009年2月止,年薪工资80000元。2008年1月22日,原告因左手环指在工作中挤压受伤,在慈溪市中医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8年1月28日出院。原告根据医生的建议在家休息二个月。2008年3月15日,原告回慈溪市中医医院行手指钢钉拔除术。2008年3月28日,原告回被告单位要求继续上班,被告却拒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工作。2008年4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足额支付2007年年度的工资及2008年2月18日至2008年4月17日期间工资为由,向被告提出解除原、被告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此次损伤事故经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事故。原告于2008年4月17日,向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2月18日至同年4月17日工资13333.33元;同时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653.75元。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慈劳仲案字[2008]第159号仲裁裁决书,仅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两个月病病假工资1200元,驳回了原告其余仲裁请求。原告认为,原告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依法应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是病假待遇。被告无故扣发原告2007年年度工资,原告作为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应该依法给付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2月18日至2004年4月17日的期间的工资13333.33元;同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653.75元。被告慈溪市上林轧石厂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该治疗期间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告理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不应就停工留薪期福利待遇单独主张权利,而应在原告已向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一并处理。原告所称的停工留薪期间二个月,其提供的慈溪市中医医院的诊断证明是后补的,并且也未通知过被告。原告在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的仲裁庭开庭审理时,自认被告已于2008年2月3日支付原告2007年2月17日至2008年2月17日的工资,就2007年年度的工资原、被告已结清。故被告并未扣发、拖欠原告2007年度工资。原告于2008年4月17日主动提出解除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被告接到此通知后也表示同意解除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故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已于被告接到此通知后协商解除。原告主动提出解除了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被告依法可以不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该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18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被告聘用原告在破碎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岗位工作,约定合同履行期从2004年2月始至2009年2月止,年薪工资80000元。2008年1月22日,原告左手环指在工作中因挤压受伤致未节骨折,于当日在慈溪市中医医院住院接受“清创、内固定、甲根、肌腱修复术”。同月28日出院,出院医嘱复查、注意保护患指。2008年2月3日,被告支付了原告2007年年度的工资后,原告离开被告单位回了老家。2008年3月15日,原告在慈溪市中医医院行内固定拆除术。在2008年3月底4月初期间,慈溪市中医医院门诊部医生因原告要求出具一份证明书,建议原告休息贰个月,落款日期提前到2008年1月28日。原告未将该证明出示或交付给被告,该证明由原告保存。2008年4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2007年年度的工资2008年2月18日至2008年4月17日的工资为由,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于2008年4月1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同意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解除原、被告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就其与被告间的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于2008年4月17日是,向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2月18日至2008年4月17日工资13333.33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653.75元。2008年6月12日,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慈劳仲案字[2008]第159号仲裁裁决,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两个月的病假工资1200元,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原告此次损伤事故已经慈溪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事故,原告就此工伤事故已向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申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一份、慈溪市中医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记录、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其邮政特快专递回执、慈劳仲案字[2008]第159号仲裁裁决书;本院根据被告申请调查收集的慈劳仲案字[2008]第159号仲裁案卷庭审笔录一份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4年2月18日签订劳动共同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原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伤,应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原告本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欲证明的事实,2008年2月18日至2008年4月17日应该为原告因工伤事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应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福利待遇。就原、被告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告已向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停工留薪期福利待遇应由原告在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一并主张权利,不应在本案中单独提起主张,本院不宜就原告主张的停工留薪期福利待遇单独作出裁判。故对原告所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2月18日至2008年4月17日的工资13333.3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于2008年4月17日提出解除原、被告间的劳动合同,被告也同意于其收到通知之日即2008年4月18日解除原、被告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故原、被告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08年4月18日解除。因原告作为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原告主张的被告未支付的2008年2月18日至2008年4月17日工资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故对原告提出的由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28653.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工伤保险待遇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生庆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生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七天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的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褚幼飞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提出的,可以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