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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08-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姚某乙、姚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姚某甲。被告姚某乙,无业,系原告之子。被告姚某丙,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姚某乙、姚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甲于2008年8月15日以本人身体不适不便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