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08-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姚某乙、姚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姚某甲。被告姚某乙,无业,系原告之子。被告姚某丙,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姚某乙、姚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甲于2008年8月15日以本人身体不适不便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