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民二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08-08-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永福砼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永福砼构件有限公司,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913号原告:嘉善永福砼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干窑村5社。法定代表人:陈福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祥林,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祥路312号。法定代表人:周才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永福砼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永福砼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嘉善永福砼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诉讼保全费1295元,合计诉讼费29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