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08-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韩建智与张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智,张海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韩建智。被告张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建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受理费175元。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