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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08-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韩建智与张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智,张海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韩建智。被告张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建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受理费175元。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