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08-08-1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吕永强、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吕永强,XX,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诉讼代表人:朱华斌。委托代理人:屠洁扬。被告:吕永强。被告:XX。被告: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亚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吕永强、XX、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屠洁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永强、XX、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起诉称:请求法院:1、判令立即解除原告与吕永强及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2日所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借款(担保)合同”一份;2、判令被告吕永强、XX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744.63元及利息2556.2元,并从2008年3月18日起,依上述“个人消费贷款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日止;3、判令被告吕永强、XX承担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4、判令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吕永强、XX所涉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永强、XX、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2日,原告与吕永强及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个人消费贷款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如下:吕永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2007年3月12日至2010年3月12日),约定每月还本付息,如吕永强连续两个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三个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吕永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若原告在上述期限内未受清偿,则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吕永强保证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原告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下借款的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全部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担保)合同的保证人,自愿为吕永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二年。在上述“个人消费贷款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前,XX向原告出具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内承诺如下:XX已知悉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全部内容,自愿成为该笔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在吕永强没有全部还清原告的贷款本息之前,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愿意承担与吕永强同样的法律责任。在上述借款合同履行期中,吕永强现已连续两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几经原告数次催讨无果。上述事实,有个人消费贷款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个人贷款借款凭证一份、行驶证一份、抵押物登记证一份、结欠贷款本息清单一份、委托协议和代理费发票各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有权按照约定解除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借款(担保)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吕永强、XX、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吕永强、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吕永强、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0744.63元;二、被告吕永强、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偿还借款诉前利息2556.2元,并从2008年3月18日起,依上述“个人消费贷款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日止;三、被告吕永强、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四、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吕永强、XX所涉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05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诉讼费4276元,由被告吕永强、XX承担,被告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