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08-08-1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俞鉴修与新昌县广源化工有限公司、俞树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鉴修,新昌县广源化工有限公司,俞树盛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鉴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子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建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广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树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月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树盛。(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爱民。上诉人俞鉴修为与被上诉人新昌县广源化工有限公司、俞树盛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6)新民二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志萍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董伟、周吟春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俞鉴修于200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鉴修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俞鉴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上诉人俞鉴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周吟春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