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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08-08-15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二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凯仕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二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凯仕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2648号原告四川省二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河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卫。被告成都凯仕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号。法定代表人文建。原告四川省二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凯仕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成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8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马环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仕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二马环保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25日签订环保治理工程合同,原告对被告进行环保整治,按合同约定整治费用按7元/平方木计费,被告于2006年11月15日首付1万元,余款验收后支付。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应付工程款22000元。2008年4月,被告就工程款支付事宜签订还款计划,根据该计划,被告应于2008年5月28日、6月28日、7月28日分别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0元、9000元、900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环保治理工程款1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凯仕德公司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二马环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工程款支付计划书1张,以证明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000元的事实。本院查证认为,被告凯仕德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也未发表相应的质证意见,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通过上述已采信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笔录,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二马环保公司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二马环保公司对被告凯仕德公司进行环保治理工程,双方因此而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二马环保公司履行了完成环保治理工程的义务,凯仕德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凯仕德公司至今未付清工程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二马环保公司诉请凯仕德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0元及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成都凯仕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四川省二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4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成都凯仕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