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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图民一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08-08-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魏本琴与刘连荣、刘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本琴,刘连荣,刘连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魏本琴。委托代理人金钟学,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连荣,女,住图们市石岘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刘连斌,男,住图们市石岘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本琴诉被告刘连荣、刘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本琴于200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本琴以双方自行和解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本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勇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班岳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