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08-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安民与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吴肖亚村第一村民小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民,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吴肖亚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684号原告王安民。委托代理人王育才,男,194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吴肖亚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胡军战,又名李军战,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民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吴肖亚村第一村民小组收益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民于2008年8月15日以相关部门已给其解决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审 判 员 孙桂枝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李曼莉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