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8-08-1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周某甲。法定代理人:周某乙。委托代理人:鲁明强。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周某乙于200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计慧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