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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龙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08-08-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建春与温州市恒力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春,温州市恒力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龙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春。被执行人温州市恒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麻志源。申请执行人徐建春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恒力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温龙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恒力鞋业有限公司已搬离原租用厂房,不知所踪,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银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之存款。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4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徐建春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恒力鞋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 伦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崇林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龙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春,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仰兴大街外埠头一组团2幢3号。被执行人温州市恒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车路38号。法定代表人:麻志源。申请执行人徐建春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恒力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温龙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恒力鞋业有限公司已搬离原租用厂房,不知所踪,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银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之存款。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4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徐建春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恒力鞋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伦二○○八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王崇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