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威环民一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08-08-15
公开日期: 2019-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淑英与被告威海建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淑英;威海建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威环民一初字第1760号 原告孙淑英。 委托代理人王景丽。 被告威海建大实业有限公司(企业代码:72077779-0),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传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坪。 委托代理人闫基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英与被告威海建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 卫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军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