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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477号

裁判日期: 2008-08-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明龙与高宏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明龙;高宏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477号原告胡明龙,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高宏斌,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龙诉被告高宏斌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明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