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兴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08-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徐国强与唐闪庭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兴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强,无业。被执行人唐闪庭。申请执行人徐国强与被执行人唐闪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的(2007)兴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国强于200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租金2260元及利息和唐闪庭应分担的诉讼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唐闪庭原租用南宁市旧货物资市场5栋508号铺面现已是唐铁桥租用,且唐闪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负债务仍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8)兴执字第5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武辉执行员 韦国强执行员 林 超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民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