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一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08-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任玲玲诉被告碑林区兴隆蓄电池经销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玲玲,碑林区兴隆蓄电池经销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1007号原告任玲玲,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碑林区兴隆蓄电池经销部,住所地本市太乙路247号。负责人王保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玲玲诉被告碑林区兴隆蓄电池经销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玲玲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玲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玲玲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玲玲负担。审判员 谢虹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