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08-08-1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詹东海与李吉松、詹建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东海,李吉松,詹建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詹东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春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吉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登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建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寿横。上诉人詹东海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詹东海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调解协议,故在规定期限内不再缴纳上诉费,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