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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芳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8-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洪金仙与郑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金仙,郑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常芳民初字第12号原告:洪金仙,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同弓乡伏江村23号。被告:郑小萍,成年,农民,大桥头乡占家村。原告洪金仙与被告郑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8年12月31日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郑小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金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小萍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洪金仙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07年4月13日,被告因到常山县天马镇紫港小区(谷峰华庭)购房,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郑小萍出具借条,言明于2007年5月15日前归还。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索,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搪塞,拒不归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所欠10000元并支付自2007年5月16日至2009年1月16日按月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后据实计息)。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借钱的事实。被告郑小萍未提出答辩,未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应诉。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中被告郑小萍向原告借1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根据上述证据认定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洪金仙人民币”系同村邻居,关系要好。两被告系夫妻。2005年4月1日,被告郑小萍以其娘家兄弟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元。当日,由原告儿子书写借条一份,被郑小萍在借条上盖私章并捺印后交原告收执。借条言明:“本人今向洪金仙借人民币柒仟元整,借期壹年归还”,并注明“若壹年借期到未归还利息另算”内容。借期届满后,原告曾先后于2006年10月份和2007年农历正月向被告洪金仙催索被告郑小萍所欠借款,双方产生纠纷。原告遂于2008年2月27日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所欠借款并支付利息。另查明,被告郑小萍自2006年6月起��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完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原告依约向被告郑小萍支付了借款后,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自此,被告郑小萍就负有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合同义务。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被告郑小萍未及时返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法应向原告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郑小萍归还借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小萍借款逾期后未归还,还须按约定承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郑小萍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支持。因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故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期同类��款利率的规定予以计算利息数额,本案中以月息7‰为宜。从本案债务形成的过程分析,被告郑小萍举债时原因是“其兄弟需要钱”,出具借条时被告陈志有未在场;被告郑小萍借钱后至其外出期间,原告只向被告郑小萍催索,被告陈志有并不知情。由此分析,本案债务中两被告无共同举债之合意,并非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扶养义务而向原告借款,因此,本院认定本案被告郑小萍所借款项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陈志有承担连带偿债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小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小萍返还原告洪金仙借款人民币7000元并支付计至2008年8月1日的逾期利息1372元,合计人民币837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洪金仙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被告郑小萍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交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户——衢州分户,开户银行:农行衢州市南区支行,帐号:30×××199886000187。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张    国    平审判员 郑勇军代理审判员程笑盈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燕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能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